抢夺儿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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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款的规定,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在于:

(一)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1.抢夺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两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不尽相同

1.抢夺罪表现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手段行为具有暴力性或威胁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当场追回财物,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盗窃罪主要表现为趁人不备、以非法方式秘密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尽管有时也会发生凶器胁迫等情况,但暴力、威胁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不是直接向被害人施加肉体伤害。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一些强制方法,也限于制止被害人的反抗、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求助以及防止财物受损等必要限度内。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强行夺取财物的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则应构成抢劫罪。

(三)两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其相应的法定刑亦有所不同

对于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只有当“数额较大”“多次抢夺”或者“抢夺毒品”时,才构成犯罪。其中,“数额较大”的情况包括三种:

(1)1000元以上的现金;

(2)价值500元以上有价证券;

(3)价值400元以上的物品。

“多次抢夺”是指3次以上抢劫。 “抢夺毒品”是指违反国家禁止贩毒法规,采用非法方式在公共场所公开抢劫毒品。 对上述情况下的抢夺罪,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财物数额、次数、作案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刑罚,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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