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育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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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者产假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但增加的假期不能连续使用;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三)难产或者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女职工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期限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一般情况下女性劳动者获得188天的产假,如果属于晚育,那么产假可以拿到191天到197天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为法定假,用人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予以克扣! 同时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分娩或实施生育手术时按规定享受不少于10天的陪护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生育保险费支付给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费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做好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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