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人明星推荐的区别?
有本质区别,“推荐”属于推荐行为,只要所推荐商品是自己使用过,符合《广告法》规定,即没有被《广告法》第38条所禁止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即使推荐的商品不合格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须承担行政责任。
明星以“代言人”的名义参与广告活动有严格限制,并且必须是实际使用过该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明星”代言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须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38条,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