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五行属于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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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从“五德”说起,《尚书·吕刑》里有云 :“五刑之属三,墨(熏黑)、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 又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伍礼,十刃一斩。” 先秦时“伍”字多指作战时的五十人队伍。因此这些刑罚是用于战败国奴隶的,相当于后来的族诛。但秦一统天下后建立了郡县制,刑罚也由兵刑向法刑转化——这就和“五行”扯上了。 为什么呢? 因为“兵刑”——刺面凿齿之类,是威吓性的;而“法刑”有惩罚性还有褒扬性——“刑”与“德”在此发生了微妙的关系,秦统一后以水德自居就是源于此。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里就有这样的记载: 太史公说:兵家四势:“高陵(阵地)迫狭,左右前后,皆白刃相遇……” “……故兵法,百丈之为阵,则周回八十三步一尺。” 这里提到了“尺”这个长度单位,秦一统天下废分封行郡县制时就规定一尺等于当今的23.1厘米。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统一量的标准。

为了配合新的度量衡制度的推行,秦始皇还下令统一“法制”。这“法制”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法律制度,二是行政体制。 秦统一后建立的郡县制其实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地方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地方的治理权收归中央,让地方州府对上直接负责,州府的长官也叫“守”或“太守”。

汉承秦制,又在郡县之上设了刺史,监督州郡的政务。这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统治体系就建立起来了。 这个体系的运转靠的是文牍制度——今天我们称之为“行政公文”的东西在那时已经十分完善了。

每个州郡都必须把日常事务处理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下级对上级负有完全的文书责任。如果发生纠纷或案件,也需要通过文书来调查、取证和判决。 这套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它使得小诸侯无法再通过贿赂和私相授受来影响司法和行政,因为所有的事务都是公开和透明的,谁也无法搞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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