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明星名誉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为人行为违法;(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属犯罪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或严重后果是否属实;(情节是否严重)
(三)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以及该特定关系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影响程度如何; (与受害人关系的特定性,及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四)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实施时间、地点、场合与对象等; (侵权行为的公开性与对象特定性)
(五)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及其所采取的措施等。 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方面的要件。只要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妨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至于你说的“损害”,应该属于前述“不良后果或者严重后果”范畴吧。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不良影响”和“社会评价降低”并不等同于“毁容”、“精神痛苦”这类后果。前者是指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即由于他人的不当言行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后者则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人身性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这两个概念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