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民法么?
美国有民法。从大的方面讲,民法是私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都是公法。私法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民法,另一部分是商法。商法可以理解为特别的民法。例如,商法中的商行为制度就比民法的行为制度要复杂。由于中国是一个受儒家和法家思想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因此尽管自1986年起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但多数国人认为只有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才是正法。其实西方人很看重民法,甚至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是这个国家有多少公法,而是有没有健全的民法。在中国人的眼里,民法的地位根本无法和刑法相比。大家很少听说某个国人因为违反民法规定被什么劳教,或者被处以罚金以上,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违反民法的惩罚远远重于违反刑法的惩罚。在美国违反民法的惩罚机制是多重的,第一重是输掉官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第二重是律师费,一般被告的律师费要比原告的律师费高4到10倍;第三重是媒体曝光。美国的媒体,特别是电视台是24小时连轴转的,他们非常喜欢这种打嘴仗的民事官司。被告输了官司,媒体就会大张旗鼓地报道,甚至会播放原告和被告在法院里的言行举止和辩论词。这种报道和播放会使被告遭到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名誉尽毁;第四重是诉讼费用,如果败诉方有政府保险,律师费、法官费、法庭费等诉讼费可以报销一部分,但如果没有政府保险,上述诉讼费都得败诉方自掏腰包。
在美国,律师费实行的是赢者通吃的制度,这种制度很适合用在原告打赢官司以后向被告索要赔偿的执行阶段。一旦原告打赢了官司,被告如果拒不向原告支付法院裁决的赔偿金,原告的律师会全力以赴地盯着被告,在媒体上大造声势,甚至在电视台中播出现场采访被告的录像,以迫使被告履行法院的裁决。如果被告仍不执行法院裁决,会触发一系列机制,包括对被告处以巨额的罚金、限制离境、拘禁到不能再拖为止,甚至是终身监禁。这种制度使原告对打赢官司后的执行阶段信心十足,使绝大多数被告不得不老老实实地履行法院裁决。但是用此制度来对付被告的心态就不那么乐观,因为如果原告输了官司,自己还要支付律师费、法官费、法庭费等一大堆费用,还得搭上时间和精力,还要担心媒体曝光和受到各界奚落。所以在美国告人上法庭是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如果打官司是小事,大事则是不告人。
民法的民事责任有三种形式:一是经济赔偿,二是赔礼道歉,三是精神赔偿。在美国,经济赔偿通常是实际遭受损失的3倍,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合二为一,由陪审团决定给予败诉方相当于经济赔偿二到十倍的数额。此外,律师费、法官费、法庭费等诉讼费也得败诉方支付。
由于美国没有像中国《宪法》那样统一的国家大法,使美国的法制显得十分分散,但高度实用,并且使美国的各级政府真正成了为民的政府。在美国,法官不是政府官员,法官只对《宪法》和法负责,政府不能决定法官的工资和去留,法官不能因政府不高兴而受任何处罚,政府不能让任何法官下岗。法的制定程序和过程就像我们搞一个企业、部门的大纲、规定、办法一样,非常容易操作。从大到国家的《宪法》,小到一个社区、村镇的内部规定,都是由包括常人、平民在内的陪审团决定,政府无权干预。制定《宪法》时,先由群众、陪审团拟定初稿,然后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辩论和修改,最后再进行辩论和修改,如此修改三次,最后形成定稿,由全民投票通过。《宪法》的执行由政府负责。《宪法》对政府的约束力和政府执行《宪法》的力度在中国是不可思议的。在美国,政府只能在《宪法》的轨道上运行,它不能超越《宪法》左右群众,不能以政府的规章、制度与《宪法》相抗衡。
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由执行法官专门负责。执行法官是由常人、平民组成的陪审团选举产生的。与行政法官不同,执行法官的选聘条件非常苛刻,不仅必须品行端正,而且必须威风凛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