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为什么赔偿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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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要深究,其实是很复杂的,里面涉及到中美贸易战、美国政治、中兴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 我这里尝试着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本案。 先讲一个题外话,在知乎上看过不少针对ZTE和华为的不当竞争案的答案,发现答主们很多都是学法律出身。我很好奇这些答主们在大学里都学了哪些课程,竟然能总结出这样一条原则:“技术差距越大,法定赔偿额越高”。 的确,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这样一个原则,叫做“损失填平原则”(The Doctrine of Harm),是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相当的规则。

然而,这个原则是有前提的——即受害方损失是由被告违法行为所致。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那么当然不应该予以赔偿。但问题是,ZTE的损失并非由HuaWei故意侵犯其专利权导致的,相反,正是因为ZTE自身涉嫌违反联邦贸易法才有今天的赔偿。所以,用损失填平原则来套本案显然是行不通的! 事实上,美国法院在判决HUAWEI赔偿ZTE之前,已经先判了华为向ZTE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华为是已经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后果。至于法院后来判决的1.3亿美元赔偿,那是用于弥补ZTE可能遭受的未实现利润损失。这1.3亿美金并不是“侵权损害”,而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The Loss Of Expected Profits)。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那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应该怎么计算呢?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个损失的算法是比较明确的,都是按照侵权期间相关权利人的收入减去成本来计算。

以本案为例,法院认定的中兴通讯在2016年和2017年的许可费总收入为89.8亿美元,总的研发费用为48.6亿美元,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利润)应为41.2亿美元【(89.8-48.6)×2】。但由于这部分利润是中兴通讯本来可以预期获得的,现在因为华为的侵权行为,导致这41.2亿美元利润无法取得,华为应该向中兴赔偿这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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