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明星侵权吗?
首先,我们应当尊重他人作品以及创作权利人,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新闻报道的本质属社会公开事件,而公众人物在社会公共生活上具有广泛影响力,在著作权的行使上与一般公民是不同的。 2013年1月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个“明星举报盗版网站”的新闻。新闻中称:“由李晨、张译主演的电视剧《北京青年》正在多家卫视热播。剧集热播的同时,该剧的盗版光碟、网络下载也在猖獗,让该剧的投资方一恼怒之下,将非法复制传播该电视剧的主要网站告上了法院并索赔1900多万元。” 后经查明,涉案网站未经授权提供了电视节目《北京青年》的在线播放服务。
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网络时代,媒体对于维护著作权的重要性。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为侵权行为的隐匿提供了条件,认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更加困难。为了有效打击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明确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网络侵权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害人的损失赔偿;被侵害人没有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