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没有死刑?
美国1787年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联邦不得制定涉及以下事项的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在判案时,会严格参照该宪法,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被告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严重犯罪,否则不会判处死刑。 所以你看,在美国要死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是恐怖分子;2.罪大恶极),而这两个条件的判定权力都在法官手里。
以本拉登为例,美国当时就认定本拉登发动了911袭击,属于恐怖分子,而且当时本拉登作为阿拉伯世界的英雄广受赞颂,因此判他死刑的呼声很高。但美国人依然不为所动,坚持不予审判,原因正是本拉登可能不服判决并就此上诉。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对于恐怖分子的审判不可以允许任何上诉。 但如果本拉登真到了美国的监狱里,那么只要狱方认定他有越狱企图或者对狱友造成威胁,都可以直接击毙。所以实质上,美国还是把这个权利给了执法者。
再举个例子,纽约市曾有警察因在街头与示威学生发生冲突而被控违法使用警械致人伤害,虽被判无罪,但事后舆论普遍指责警方暴力执法,此时倘若总统认为涉事警员确有不当,便可依据《美国总统权力和机构宪章》第4条第50条授权,直接解雇这些警察,而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可见,所谓“免予起诉”和“免于定罪”,其实都只是法律程序上的表述而已,实质上是法官认定你有罪但又可以不判决你有罪,至于是否惩罚你(比如禁止你再次选举)则完全由法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