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向明星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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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对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的其中两种情况。公民因写书、写文章等出版或发表作品而获得的稿酬,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设计、装潢、演出、录音、表演、教学、咨询、讲学等而获得的报酬称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这类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呢?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征税中,如何区别以稿酬和劳务报酬所得交税,还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交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曾专门作出过解释:任职者在受雇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不论是以何种名义支付,都是任职者基于任职身份而得到的收入,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实质体现,这些收入应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任职者,只是以特约作者或特约记者名义为某报、刊写稿或投稿,从该媒体取得的报酬,应以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人与某一媒体有“用工合同”,从该媒体取得报酬是按月支付的,而且是该人唯一来源的报酬,则不能视为稿酬所得,而应是工资、薪金所得,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具有任职者身份,应邀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书画作品而取得的收入,是以报、刊名义支付的课酬形式的所得,因此,应以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单位支付给不在本单位任职者讲课、咨词、报告取得的收入,为取得收入者以劳务取得的报酬,应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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