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最后几小时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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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忍不住进来看看,因为,我和这个罪犯有过接触,当时我在监狱内负责宣传,他因为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关在我们监区,我们监区的监室是开放式管理,和狱政管理部门在一起,中间有监控和铁门,平时犯人活动都是受监控的,每天早中晚三次测量体温,记录在案,所有的生活用品比如洗衣服、牙膏、毛巾等都要经监管干警检查。 当时他刚刚入狱,情绪非常激动,经常和别人打架,一次因为晚上睡觉压着被子,我提醒他的时候,他和我不高兴地吵了起来,我当时气坏了,想教训他,结果他骂我畜生,我气急了,使劲踹了他屁股一脚(当时太年轻啊),结果这货回头就给了我一拳头,打在我鼻子上,顿时鼻血就流了下来……

这件事后来怎么处理的呢?他不承认故意伤害,认为我是故意找茬,我鼻子确实是他的拳头打的,医院鉴定为轻伤,建议判刑,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子虽然轻,但是这人杀人时手段极其残忍,用刀刺向被害者的颈部,导致颈动脉破损大出血,由于被害人是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犯罪后抗诉至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讲真,当时看见判决书时,感觉很不公平,因为他殴打我那次,拘留七日,加刑期一年,实在是不值得!而他却因为一起命案被判处死刑,内心非常不平衡,于是写了一篇长一点的解答。

第一,从主观恶性上讲,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有根本区别。一般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其主观上已经具有杀人恶果;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第二,从客观要件来讲,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是一种暴力犯罪;而故意伤害多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后果。 第三,从侵犯的客体而言,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安全权;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虽然两者的危害程度不同,但是都不能排除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危害程度作为量刑依据。

这个案子过去很多年了,现在此人已经去世,我想起他生前对我说的一句话,“我一辈子没干过什么坏事,我妈对我很好,我就是觉得我爸那家伙不是个东西,小时候老是打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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